永久和平憲章基準(草案)
前 言
鑒於全球毀滅性的秘密武器正在加速發展中,從核武光電到病毒都是武器、從深海到外太空都是戰場,一旦意外因素開戰,萬物成灰、文明全毀,如今僅泄漏2019冠狀病毒就有億萬人受害,證明人類迫切需要一套普世有益無害的永久和平共同法,才能釜底抽薪,以臻和平。
為此,本協會融合人類千年所累積的法制智慧、立國原則、權威學說與和平文告,經比較-分析-統計-歸納等綜合研究,提出二項理念、廿八項原則,構成永久和平憲章(下稱:本憲),做為推進憲法國際標準(ISO)草案。
只要在國家或自治體的憲法增定普世和平條款,並以自願合作的方式,以不同的速度,解放生活在專制極權壓迫下的亞洲45億人民。這是推進世界和平效果最大、時效最長、成本最低、風險最小的「終極制度典範」。
一、【永久和平的天理-真理-法理-原理】鑒於一個太陽體系,維持運行50億年秩序,這是自然法則的天理;一個地球一套天賦人權的標準體系,以維護人類秩序,這是自然法則的法理;啟蒙任何主義思想或宗教信仰,宇航員從外太空回頭看星雲中的地球,人在地上,也在天上,天堂就在地上,這是自然法則的真理。又鑒於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和平或毀滅。一旦開戰,人類成灰,證實和平是永恆的真理-生命與道路。和平必然是永久的,否則只是停火。和平不能只靠武力,歷史證明:不論帝國如何強大,任何戰爭戰鬥,最後都要回到國內“制度表現”這個戰場進行,驗證制度的好壞,這是帝國興滅的原理。為驗證本憲良窳,四十年來診治三十萬條新聞,並設有重賞獎勵來改變本會的解方,你我能改變自己、才能改變社會,才能以人類理性推進歐盟-瑞士-北約「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理念,才能融合永久和平的天裡-真理-法理; |
|
二、【永久和平的法制體系排序】鑒於一個太陽系有一個自然的永恆秩序,人類自然要一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維護人類秩序,構成天理-真理-法理的統一體:即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當法理真理與國情民情衝突時,應調整的是國情民情而不是法理真理;當絕對法與國際法衝突時,要調整的是國際法;當國際法與國內法衝突時,要調整的是國內法;依循法律位階排序(圖二)是維護和推進人類文明的要件、是與地球村民一切發展的基石;緣此讓我更好(A Better Me)-我們更好(A Better We)-世界更好(A Better World),實踐人類命運共同體。本會站在歷史與人類面前,,基於天理-真理-法理-原理等自然法則的無限吸引力,倡議全球制憲,並以自願合作的方式、不同的速度來實現人類永久和平的永恆秩序; |
|
三、【永久和平憲法成典要件】本憲依民主國家憲法及聯合國憲章以“人”為主體及全球治理的“超國家層級”(國際組織)↹“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州-邦-省-區-共和國)等多層級連結的體系:適用於任何邦聯或聯邦國家及其自治體(如美國,德國,阿根廷州憲-邦憲-省憲;又如中國西藏,新疆,香港及各行政區均可各自發展特色的省-區自治憲章),一皆恪守憲法基本天理真理法理原理:含(一)保障條款〜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二)拘束條款〜約束政府不侵害人民權益、(三)委託條款〜規定立法受憲法及國際法的委託、(四)方針條款〜明定政策與人類永久和平及地球永續發展一致;與真-善-美-聖的國度一致。呈給世界永恆的“憲法中的憲法”、“道德中的道德“、“信仰中的信仰”、“博愛中的博愛”;使揭示天機的天然條款(天賦人權的基本條款)在法海無邊的人類制度中,成為無可替代的永恆大法、在世界文明進程中,得到普遍的採行和有效的遵行; |
|
四、【永久和平憲政運作要件】(一)憲政運作程式:適用所有政府機關(右圖);(二)有效性:五十年來已累積數十萬則問題與解方(本會官網);(三)可行性:以專制國家為例,一聲令下,直接過渡到憲法標準(ISO),無縫接軌,一切公務員做滿做好其任期,細則由中央與地方自治體協議。(四)包容性:融合人類法規與權威世界和平文告,比較萬法優劣,依法擇優援用(資料庫),再填補創造永久和平的必要條件,讓你我作為締造和平的工具,讓你我作為締造和平的工具,自然成為垂範後世的和平締造者、完美的世界公民,一舉消弭人類核戰危機,成為組成世界永恆的一分子;(五)永續性:永續運作修補本憲章,直到被驗證為人類幾千年來最值得人們用生命捍衛的天地大法; |
|
五、【兌現本憲價值,以「人」為例】(一)歷史上─所有戰爭,都是掌權者為刀俎,百姓為魚肉。(二)政治上─所有戰爭都是政治的工具,繼續和發揮。所有政治,都須透過憲法實現政治目的、控制人民生計。(三)憲法上─憲法是人民的靈魂、國家的國魂,是人民的總命令、人身的保護令。“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手機比較萬國優劣,擇優援用,秒成大政治家、大戰略家…,一舉昇華人格國格的尊嚴與價值。(四)人權上─天下萬法,最終都是為保障人權,人權是天賦,不是執政者恩賜。(五)制憲權─是天賦人權的先行權,無條件屬於人民,主權在民,與民同在,直接民權公投生效,放棄憲法制定自主權,由他人制定,自己就是有體無魂的稻草人。(六)公義上─催生全球制憲,發揚法治國家、推進法治世界,以臻公義有求必應。(七)國以「人」本,世界公民有義務削減全球國防預算來鑄劍為犁,消滅人類戰爭、病毒、汙染與貧窮; |
|
六、【兌現本憲價值,以「地」為例】例如台灣不接受中國一國兩制,,主張推進人類永久和平的萬國一制。台灣要免於永恆徒勞賤民/砲灰,就要與民主國家及中國人民合作,共同拯救東方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只要在台灣現行憲法增定《永久和平條款》創造政治強國的超憲法、、解除壓迫人類的超限戰,創新經濟富國的大戰略、帶動經貿科文大產業,形成全球利益共同體到命運共同體,落實民有-民治-民享,根除黨有-黨治-黨享,讓亞洲45億人看到“人的尊嚴與價值”,就有連鎖反應的效果與波浪擴散的動力,吸引州-邦-省-區改革,無縫接軌本憲章,支持台灣積極主動演變亞洲永久和平,成本最低、風險最小、時效最長、效果最大。在為時已晚之前、在不涉及國號-國土-國族-國際諒解之下,幫台灣這盞風中殘燭的亞洲民主燈塔,化為東方的旭日,成為“東方的永恆明燈、亞洲的發展羅盤”。台灣人人全球化、深化天地人的生態一體化,推進世界永久和平體制化。 |
|
永久和平憲章基準(ISO示範草案)
永久和平與發展二項基本理念
1.創造人類永久和平的法治世界,推進憲法功能國際標準(ISO)。
2.創造地球永續發展的體制組織,推進政府功能國際標準(ISO)。
永久和平二十八項基本標準(又稱:228憲章)
導讀
(1)「永久和平」是本憲的目標與前提、是本憲的起點也是終點;下列每一條項都是永久和平的必要條件、也是釋憲先決條件。
(2))願修補/改變本憲者,本會高價收購智慧產權。
(3)本憲追求普遍有益無害標準,反對者未具體指明誰會受害,賜不回應。
(4)和平發展、改革開放民主政治-政黨政治-黑金政治-媒體政治-獨裁政治或其他政治痼疾,須有全面滾動式改造-標準化整合的機制(圖四)。
(5)對照全球法規體制選制、權威和平文告、立國原則(參見:附表)
若想更進一步了解,請參考"捐款贈書"
(永久和平-人民權利義務)
第一條 永久和平的自由基準
1.自由立國:確保“人的尊嚴-普世價值-訊息真實-媒體自由”是國家一切和平-安全-穩定-發展-真理-正義-思想-信仰的必要條件。
2.自由濟世:投票是最大化的全民教育、是克服分歧的最後手段,選舉及公投次數/項數,以人均所得最高的瑞士及/或加州為上限。
3.深化自由:電視每週一小時、網路每天一則信息,免費供參政者有效應用。至少六大政黨有專屬廣播頻道。地方媒體應比照辦理。
4.防衛自由:濫用自由傳播假訊息或攻擊意圖損害自由民主秩序或反和平或涉國際法罪行應強制禁絕。國會選舉應強制投票。
第二條 永久和平的民主基準
5.民主立國:投票解決社會矛盾:不可調和的調和-矛盾的結合-對立的綜合。投票間隔長短決定矛盾強弱。投票保障基本收入。
6.民主濟世:全球民主是和平要件。提升首長競爭力、保障國力動能,曾公認為完全民主國家公民均得依法參選我國各級首長。
7.深化民主:參政應通過憲法/國際法分級考試,題庫提前一年全球公布。國民全球傳播永久和平得抵義務役/軍公教人員升等功績。
8.防衛民主:民選首長一任五年,屆滿後五年內不得出任涉及原職權之職。變更任期或永久和平基本原則的修憲案不得成立。
第三條 永久和平的人權基準
9.人權立國:創造生命價值,建構憲法標準,改進資源分配,推進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
10.人權濟世: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和平權-環境權-發展權是自然天賦的人權標準,人權一體是國際關係前提,不准立法削奪。
11.人權天賦:人人生而平等〜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委員半數由國際人權組織指派;掌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權。
12.人權至上:人權高於主權。主權在民,制憲權是人權的先行權,無條件永遠屬於納稅人全體,未經境內公投之憲法,自始無效。
13.人權防衛:由選票分權保衛人權,直接對選民負責〜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檢察-審判最高首長分年分別民選、民代滾動式改選。
第四條 永久和平的法治基準
14.法治立國:世界和平絕對要件≡統一法律維護人類秩序:國際法構成國家憲法-高於憲法,直接對人民與政府發生權利義務。
15.法治濟世:國際權威和平宣言、萬國萬法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人民得比較普世價值擇優援用,政府拒用應具備理由。
16.法治國家:先治官、後治民。國家不因與國情民情衝突或未簽署或抵觸國內法為理由違反國際法,除非國內法更優惠規定。
17.法治世界:鞏固人類永恆秩序。改革開放立法,不分敵友一國一人、代表其國會依法成為我國立委,非關其母國議案無表決權。
18.行憲保證:立憲全球化、行憲在地化、釋憲當代化、違憲究責化。總統、民意代表及軍,公,教或宗教領導人均為行憲保證人。
(永久和平-國家基本組織)
第五條 永久和平的立法競合基準
19.全球立法:全球競合立法權≡依聯合國全球治理區分國家層級:國家及次國家層級僅於超國家層級未制定之法律始有立法權。
20.國家立法:確保法律提昇人民與國家的尊嚴-價值,國會應有第三制衡機制。年度改選前六十天應公告各部會業務全球比較排名。
21.地方立法:次國家層級自治憲章及對外關係不得落後於他國他區。議員任期兩年。基層民意有權結合議會直達國會及國際。
第六條 永久和平的行政競合基準
22.全球行政:貫徹全球治理體系≡全球競合行政權:執行如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之任務時,國內各級政府為國際委託之執行機構。
23.國家行政:公職人員應對標誌永和國魂的憲法宣誓;雙首長制;總統民選;總理須本土出生-有民意基礎-指揮政府-掌理國防。
24.地方行政:次國家層級的州-邦-省-區為全球治理體系主體之一的公法人,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社經-語言-文化等都有自主權。
第七條 永久和平的司法檢察基準
25.司法檢察:確保程序正義。檢察獨立-首長民選;地方正副檢察長一票單選制,按得票數排名一正二副成為多元起訴合議庭。
26.尋找正義:確保無人凌駕法律之上/之外、無人不受法律保護,貫徹正義工程應依法階排序,深化預防-發現-追訴及審判預測。
第八條 永久和平司法審判基準
27.開放司法:司法獨立首長民選,直接對人民負責。國際法優先適用。大法官半數來自各國各大洲,終身制,修憲案不得成立。
28.開放憲法:確保永久和平,憲法全球協議;違憲全球審查。排除違憲或違反國際法如別無救濟方法,普世人人皆有反抗權。
結 語
在為時已晚之前,速為人民立大業、為人類立大愛、為天地立大法、為萬世立大德,提供人類新羅盤,本諸“醫治民主弊病的唯一良方就是更民主”,透過比較取得全球最大共識,推進永久和平的真善美聖體制。細則由大法官修補之。
待起風:倘蒙各國支持,必然風起雲湧,亞洲45億無自由者,失去的只是鐵幕與鎖鏈,暴力與謊言,其他並無損失,卻獲得人人自我實現、家家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在歷史洪流中,使揭示天機的永久和平法成為人類值得信賴/追求的「最後的體制」。
召集人
總導師:達賴喇嘛尊者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永久和平發展協會 創辦人 黃千明
若想更進一步了解,請參考"捐款贈書"
永久和平發展協會官網:https//lawlove.org
請按「連署」成為發起人
聯絡人 張怡菁博士信箱:chang1975@lawlove.org
本憲窮盡人類千年法智慧,除現行的萬國萬邦萬法外(見全球法規比較資料庫),融合和平有關的權威規範-原則-文告對比如下:(符號V§1代表對比本憲例示第1項)
一、對比聯合國和平有關宣言、公約、決議文摘錄:
《籲請列強戰力同心,捐棄成見,破除畛域,奠定永久和平》:愛好和平國家繼續合作,增加了解,實現人類最高希望,達成永久和平。
(一) 《聯合國憲章》
聯 合 國 憲 章 |
永和憲法 |
1. 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和平且正義及國際法原則,解決爭端 |
§14 |
2. 發展國際間尊重平權及自決原則,以增強普遍和平 |
§7 |
3. 國際合作解決人類福利問題,增進全體人類人權及基本自由尊重 |
§13 |
(二)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章程》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章程 |
永和憲法 |
1. 戰爭源於思想,需於思想中築保衛和平屏 |
§4 |
2. 通過教育科學文化促進各國合作和平 |
§1~§28 |
3. 通過大眾傳播增進合作思想自由流動 |
§3 |
(三) 《奠定永久和平》
奠 定 永 久 和 平 |
永和憲法 |
愛好和平國家繼續合作,增加了解,實現人類最高希望,達成永久和平 |
§1~§28 |
(四)為和平而規範的《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 |
永和憲法 |
1.人皆生而自由;尊嚴權利均平等,人有理性良知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
§13 |
2.人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得因地位而有所區別 |
§13 |
3.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
§1 |
4.任何人不為奴役;禁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 |
§13 |
5.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
§13 |
6.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
§2 |
7.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 |
§15 |
8.人於其憲法法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享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 |
§25 |
9.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
§14 |
10.人受判定及被刑事控告,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平等公開聽審 |
§12 |
11.凡受刑事控告,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無罪 |
§15 |
11.刑事發生時依國家或國際法律均不構成罪行者,應不為罪 |
§15 |
12.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受保護 |
§14 |
13.人在國境有自由遷徙擇居權。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有權歸返 |
§1 |
14.人人為避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
§1 |
15.人享有國籍。任何人國籍不容無理褫奪,更改國籍權,不容否認 |
§1 |
16.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宗教限,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婚姻平權 |
§1 |
17.人有權單獨占有或與他人合有財產。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 |
§5 |
18.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 |
§4 |
19.人有發表自由不受干涉,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傳播消息意見自由 |
§4 |
20.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權。任何人不容強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
§1 |
21.人有權直接自由選舉。人民意志為政府權力基礎,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
§1~§28 |
22.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 |
§1~§2 |
23.工作,自由選擇職業,參加工會享受公平優裕工作條件同工同酬失業保障 |
§5 |
24.人有休息及閒暇權,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給休假之權 |
§5 |
25.人有權享所需生活且因不可抗力之事喪失能力,有權享受保障。 |
§5 |
26.人皆有受教育權。教育免費,高教平等機會。教育在於發展人格 |
§1 |
27.有權自由參加社會文化生活,共同襄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 |
§1~§28 |
28.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全部實現之社會及國際秩序 |
§1 |
29.人格自由發展。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 |
§2 |
30.不得解釋為破壞本宣言內之任何權利與自由。 |
§1~§28 |
(五)聯合國和平相關宣言對比本憲
聯合國和平相關宣言與本憲對比,本憲的第14項法治立國:世界和平絕對要件≡統一法律維護人類秩序:國際法構成國家憲法-高於憲法,直接對人民與政府發生權利義務。
公約、宣言名稱 |
年份 |
和平權利宣言 |
2016 |
紀念聯合國成立七十周年宣言 |
2015 |
我們希望的未來 |
2011 |
我們人民千年論壇的宣言和行動議程——為二十一世紀的到來加強聯合國 |
2000 |
聯合國千年宣言 |
2000 |
和平文化宣言 |
1999 |
聯合國維持和平五十周年紀念宣言 |
1998 |
聯合國關於犯罪和公共安全問題的宣言 |
1996 |
世界糧食安全羅馬宣言 |
1996 |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五十周年紀念宣言 |
1995 |
聯合國五十周年紀念宣言 |
1995 |
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 |
1995 |
關於增進聯合國與區域辦法或機構之間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領域的合作的宣言 |
1994 |
保護戰爭受難者國際會議——最後宣言 |
1993 |
聯合國與提供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裝備的會員國之間的協定範本 |
1991 |
聯合國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事實調查宣言 |
1991 |
維持和平行動部隊地位協定範本 |
1990 |
關於預防和消除可能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和局勢以及關於聯合國在該領域的作用的宣言 |
1988 |
加強在國際關係上不使用武力或進行武力威脅原則的效力宣言 |
1987 |
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 |
1984 |
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 |
1982 |
關於防止核浩劫的宣言 |
1981 |
為各國社會共用和平生活做好準備的宣言 |
1978 |
加深和鞏固國際緩和宣言 |
1977 |
利用科學和技術進展以促進和平並造福人類宣言 |
1975 |
侵略定義 |
1974 |
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 |
1974 |
宣佈印度洋為和平區 |
1971 |
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 |
1970 |
聯合國二十五周年紀念宣言 |
1970 |
加強國際安全宣言 |
1970 |
關於在青年中培養民族間和平、互相尊重及彼此瞭解等理想之宣言 |
1965 |
把裁軍節省下來的資金轉用於和平需要的宣言 |
1962 |
二、美國立國28項原則對比本憲:
美 國 立 國 28 項 原 則 |
永和憲法 |
美國立國原則之一:自然法真諦 - 美國的建國基礎 |
前言,§10 |
美國立國原則之二:人民必須有道德 唯具高尚品德才能成爲自由人 |
§1,§2 |
美國立國原則之三:品德高尚的領袖 引領人民保持高尚品德 |
§3,§8 |
美國立國原則之四:宗教重要 信仰缺失導致政府和公民失去自由 |
§17 |
美國立國原則之五:造物主創造一切 |
§17 |
美國立國原則之六:人人生而平等 政府與民同等 權力民授 |
§10~§12,§14 |
美國立國原則之七:政府角色是保衛權利 而非提供物質平等 |
§15,§19~§28 |
美國立國原則之八:人人享有生而俱來的天然權利 不可被剝奪 |
§4,§9~§14 |
美國立國原則之九:權利的不可剝奪 來自於造物主定下的原則 |
§10~§12 |
美國立國原則之十:政府唯以民爲本 才享有神賦予的管治權利 |
§10~§13 |
美國立國原則之十一:任何施行暴政的政府多數人民有權改變或推翻之 |
§15 |
美國立國原則之十二:共和政體優勢各層民代代表人民治理國家 |
§4,§12 |
美國立國原則之十三:憲法保障人民不受當政者人性弱點的傷害 |
§11 |
美國立國原則之十四:有財產權 才能享有生命和自由 |
§5~§10 |
美國立國原則之十五:自由市場經濟 走向繁榮的正確之路 |
§9,§17 |
美國立國原則之十六:權力分割 天才的設計——三權分立 |
§23,§25,§27 |
美國立國原則之十七:權力制衡 防範權力濫用 |
§19~§24 |
美國立國原則之十八:重要原則寫下來美國開成文憲法之先河 |
§13,§16,§27 |
美國立國原則之十九:限制和界定政府的權力 |
§12,§19~§27 |
美國立國原則之二十:多數人決策 同時保護少數人的權利 |
§11,§14,§16 |
美國立國原則之二十一: 建立強大的地方自治 |
§21,§24 |
美國立國原則之二十二:受制於法 而非受制於人 |
§14,§26 |
美國立國原則之二十三:廣泛普及良好教育 是自由的重要基礎 |
§1~§4 |
美國立國原則之二十四:以實力求和平 |
§1~28 |
美國立國原則之二十五:不捲入結盟 |
§19,§22 |
美國立國原則之二十六:呵護與保衛家庭 |
§9~§15,§18 |
美國立國原則之二十七:不負債 |
§17,§22~§24 |
美國立國原則之二十八:昭昭天命 |
§1~28 |
三、本憲對比教宗1968年至2020有關和平文告、《和平通諭》
(一)對比──教宗世界和平文告──落實在各個國家可運作的憲法或法律
時間 |
教宗──世界和平文告內容──落實在各個國家可運作的法制 |
永和憲法 |
2021 |
關懷的文化是通往和平的途徑:尊重每個人的價值和尊嚴,為共同利益團結一致行動 |
§1~2 |
2020 |
希望作為和平的途徑:交談、和好及生態皈依-和平追求共同利益守法 |
§14-18 |
2019 |
良好的政治為和平服務:政治為人權及和平服務的基礎 |
§18 |
2018 |
移民與難民:尋找和平的男女:利用每一個機會促進建立和平的過程 |
§11 |
2017 |
非暴力:一種「和平」的政治風格:積極創造非暴力行動,建立和平 |
§18 |
2016 |
克服冷漠與贏得和平:媒體獲得資訊及公諸於世,須合法 |
§3,§4 |
2015 |
不再是奴隸,而是弟兄姊妹:尊嚴自由獲承認是人類發展條件 |
§2, |
2015 |
不再是奴隸,而是弟兄姊妹:人不被奴役在國際法被認為是不可侵犯 |
§14 |
2014 |
手足之情──和平的基礎及途徑:和平權利在國際法有效實踐 |
§15 |
2014 |
手足之情──和平的基礎及途徑:腐化和組織犯罪危及手足情 |
§7,§11 |
2013 |
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和平不是夢,和平非虛構和平有可能 |
§1~28 |
2013 |
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法律侵犯人性,有權使用良心反對 |
§28 |
2012 |
以正義與和平教育青年:和平教育透過傳播產生 |
§3,§4 |
2012 |
以正義與和平教育青年:使個人的尊嚴時時都受到尊重和賞識 |
§2,§13 |
2011 |
宗教自由是和平之路:尊重人性尊嚴是社會法規必備條件 |
§1,§2 |
2011 |
宗教自由是和平之路:國際法承認個人生命及自由權是法律永不否定 |
§4,§14 |
2010 |
若要建立和平,就要保護萬物:核武足以威脅地球上的生命 |
§8,§12 |
2009 |
對抗貧窮,以締造和平:全球終止貧窮,人成長都獲得保障… |
§5,§10 |
2009 |
對抗貧窮,以締造和平:對貧窮要在經濟層法律上互相合作 |
§5,§10 |
2008 |
人類一家親,一個和平的共同體:克服衝突及裁減軍備 |
§1~28 |
2008 |
人類一家親,一個和平的共同體:地球是我們家園要加強對話 |
§14 |
2007 |
人,和平的核心:國際人道法與國內法善存於世 |
§7,§14 |
2006 |
真理,和平:國際人道主義法視和平真相的內在要求 |
§4,§14 |
2006 |
真理,和平:減少戰爭毀滅,國際社會制定國際人道主義法。 |
§16 |
2005 |
勿為惡所勝,應以善制惡:「財物普遍去向」原則,挑戰貧窮 |
§5,§9 |
2005 |
勿為惡所勝,應以善制惡:國際社會對「共有財物」負責 |
§19§22 |
2004 |
永遠迫切的一項使命:教導和平:國際法促進和平 |
§14~18 |
2004 |
永遠迫切的一項使命:教導和平:國際法須制定防止監督壓制罪 |
§26 |
2004 |
永遠迫切的一項使命:教導和平:法律導向和平,人需尊重法律 |
§14 |
2003 |
和平通諭一份永久的承諾:和平的四大支柱 |
§1~28 |
2003 |
和平通諭一份永久的承諾:人類價值調整一個新的憲法 |
§19 |
2002 |
沒有寬恕就沒有正義,沒有正義就沒有和平:和平是法律保障 |
§14 |
2001 |
文化交談,建立愛與和平的文明:任何人都可得正確最新資訊 |
§3,§4 |
2000 |
讓地球充滿愛神的心:平民遭受不公正的危險,解除武裝合法 |
§4,§12 |
1999 |
尊重人權是實現真正和平的秘訣:人權應遵循人類共同原則 |
§1~28 |
1998 |
從每個人的正義到和平:迫切需要一種尊重法治的文化 |
§15 |
1998 |
從每個人的正義到和平:在正義中建立和平是所有人的任務 |
§16 |
1997 |
提供寬恕和接受和平:消除障礙,恢復和平又維護正義 |
§1~28 |
1996 |
讓我們給孩子一個和平的未來:國際法對兒童的特別保護 |
§9~§15 |
1995 |
女人:和平之師:婦女有充分的權利參與公共領域,立法保障 |
§10 |
1994 |
家庭創造了人類一家親的和平:家庭獲得國家法律福祉 |
§13 |
1993 |
“如果您想和平,請與窮人接觸!”:和平促進自由人民 |
§1~§4 |
1993 |
“如果您想和平,請與窮人接觸!”:個人有權生活在滿足中 |
§5,§9 |
1992 |
教友團結於和平建立:政治應在國家和國際給予各種尊重保障 |
§15 |
1991 |
“如果你想和平,尊重每個人的良心”:法律保護宗教 |
§18 |
1990 |
與創造者和睦相處充滿創造力的和平:協調地球資源管理系統 |
§5 |
1989 |
建立和平,尊重少數民族:法治國家目標是法律前尊嚴平等 |
§14 |
1988 |
宗教自由:和平的條件:社會組織起來為人類和共同利益服務 |
§18 |
1988 |
宗教自由:和平的條件:司法保障個人宗教等相應職業的自由 |
§28 |
1987 |
發展與團結:實現和平的兩個關鍵:政治和意識形態阻礙團結 |
§17 |
1986 |
和平是沒有邊界的價值觀:和平的威脅-存在不公正 |
§5,§10 |
1985 |
和平與青年一起前進:分歧使不同的社會群體民族國家對抗 |
§6~§19 |
1984 |
和平來自新的心:戰爭是是奴役形式,剝奪了政府本身的自由 |
§24 |
1983 |
和平對話,我們所面臨的挑戰:國家國際對話制定不斷發展 |
§28 |
1982 |
和平: 神賜予我們的禮物!和平基本問題特定群體濫用權力 |
§25 |
1981 |
服務和平,尊重自由:形式真正自由允許每個人受法律保護 |
§1~§4 |
1980 |
真理,和平的力量:和平需要真誠和真理,其用於黨派利益。 |
§3,§20 |
1980 |
真理,和平的力量:根據真理公正分配財富,權力和責任。 |
§5,§10 |
1979 |
達到和平,傳授和平:和平的渴望立法調節。 |
§20 |
1978 |
禁止暴力,是的和平:暴力是反社會的,沉默形成凝聚力 |
§5,§28 |
1977 |
如果您想和平,捍衛生命:軍備競賽在和平之間提出憲法挑戰 |
§6,§10 |
1976 |
真正的和平武器:賦國際法力量遵守武器條約。和平成為盾牌 |
§28 |
1975 |
和解-和平之路:和平須由各國間相互信任,政府保障人民利益 |
§16 |
1974 |
和平取決於你!民主制度以不同的形式體現國家的生活 |
§5~§8 |
1973 |
和平是可能的!世界公民追求自由,正義,發展與希望。 |
§1~28 |
1972 |
如果您想和平,請為正義而努力:正義就是權利和義務 |
§14 |
1971 |
每個人都是我的兄弟:國際和超國家機構為人類提供和平。 |
§6,§19 |
1970 |
通過和解進行和平教育:和平是人類世界理想畫面的真實生活 |
§1~28 |
1969 |
促進人權,通往和平的道路:和平和有效執行人權不可分。 |
§9~§13 |
1968 |
遵守和平日:捍衛和平的必要性:解決爭議建立和平捍衛和平 |
§1~28 |
(二) 1963年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和平通諭》
《和平通諭》內文 |
永和憲法 |
導言-宇宙間的秩序:自古以來,世界萬民所熱烈願望的和平,祇有在絕對遵守天主制定秩序,始能在世建立,永恆鞏固。 |
§1~§28 |
導言-人類間的秩序:世界萬民的公共利益,正迫切需要建立。 |
§1~§28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人都有人格本位,故為權利與義務的主體:權利和義務,人類普遍所有、神聖不可侵犯、不能以任何方式剝奪 |
§1~§28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生存於適當生活水準中的權利:任何人都有他生命的權利、身體完整的權利、及一切為獲得適當生活所必需應用方法的權利 |
§14,§28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有關倫理和文化價值的權利:人由於自然法的要求,有權享人性的尊嚴、有權享聲譽、有權自由探求真理,遵守倫理秩序,為謀求全體公共利益,有權自由發表並傳佈自己意見,也有權利自由發展藝術創作,最後他並有權利獲知客觀的報導。 |
§1~§4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有關倫理和文化價值的權利:按自然法的要求,人有權得到教化、獲得基本教育,以及為發展其社會所應有的技術和職業教育。並應盡量設法按各人的智力,施以高等教育,俾能在社會按其經驗才幹,負起相稱的職務和責任 |
§9,§14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有關經濟世界的權利:按照自然法,人人都有權利得到工作,並在經濟界自由發展其才能。 |
§9,§10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有關經濟世界的權利:教宗庇護第十二世:「工作權出乎自然律權利,與此權利相聯的。」 |
§9,§14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有關經濟世界的權利:教宗庇護第十二世:即和人性中所有應該勞作的義務相對應的自然律也有所規定,按此規定,人應從他的辛勞工作中獲得他本人及其子女生活之所需:此乃人類天性的要求而用以保全人類的」。 |
§9,§14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有關經濟世界的權利:「私產權是保衛人性尊嚴並在一切場合助人善盡職責的有效方法;私產權是使家庭健全安定、使國家和平繁榮的因素」。私產權內尚蘊有社會任務。 |
§5,§14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任何人都應有完整的權利,自由選擇他的生活方式。 |
§3,§4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按照正直良心崇敬天主的權利:教宗良第十三世說:「此一真正之自由,此一合理保障人性尊嚴及相稱天主子女地位的自由,必將戰勝一切強力、不義的攻擊 |
§1~§4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國民的權利:有權參與國家公共事務,共謀國民公共利益。教宗庇護第十二世:「人之所為人,絕不可將他視同社會生活中的物品,或一種被動因素,而應視為並實際成為社會生活的主體、基礎、目的」。 |
§1,§9~§15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國民的權利:有權為其各種權利獲得合法保障:保障且應是有效的、平等的、並合乎正義的 |
§3,§4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國民的權利:教宗庇護第十二世:「由一個出自天主聖意的法律秩序內,演出另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即賴此權利人可獲得法律的保障,並在其權利的確定界限內,他可防禦一切無理的任意攻擊」。 |
§13~§14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集會、結社的權利:人以生來有合群的天性,從而亦有權利集會、有權利結社、有權利採取其認為適合宗旨的結社組織、有權利在社團內肩負若干責任,以達成社團的目的 |
§9,§14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集會、結社的權利:團體為保衛人格尊嚴以保全其責任意識,所絕對需要而不可或缺的工具 |
§1~§2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一節 權利-遷徙──出境入境──的權利:任何人都有完整的權利在其所隸屬的地區內定居或移居;並且如有正當原因,亦有權利向其他國家遷移及定居。 |
§9~§13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二節 義務-人性尊嚴,要求人在其生活工作上,享有本人意志及自由。在共同社會生活中,不論在尊重權利,謹守義務,或在合作履行各項共同事務時,必須出乎自主,出乎自決。 |
§26,§28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二節 義務-人應互相合作:一個社會井然有序,必須人人互相承認權利,恪盡義務。不獨應人人承認並尊重權利與義務,且須使全體人民通力合作、參與現代文化所企望所謀求發展的各項新興事業。 |
§1~§28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二節 義務-天主──倫理秩序的客觀基礎:人類社會生活的秩序,乃一純全屬於倫理性質的秩序;因為它建築於真理之上,它應按照正義的原則而實現,它依互相友愛而得到活力獲得進步,它仗恃完整自由,獲得日益合乎人道的平衡。 |
§9~§13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二節 義務-共同生活於真理、正義、友愛、自由之內:一個社會,如建立於真理之上,則這社會必可視為有健全的組織,豐盛的果實,並合乎人性的尊嚴。 |
§14~§15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二節 義務-共同生活於真理、正義、友愛、自由之內:保祿宗徒所訓誨的:「你們應棄絕謊言,彼此說實話,因為我們彼此都是同一身體的肢體」。 |
§9,§13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二節 義務-在同一人身上權利與義務不可分:自然律在賦人權利時,同時亦加以義務,而這權利與義務則同源於這自然律,並由自然律取得其穩定性及其不可抗禦的力量 |
§1~§28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二節 義務-時代之徵象:勞動階級在經濟及社會情況方面已逐漸上進; 婦女參與政治; 所有民族或已爭取到或繼續在爭取自由,所有民族都已建立或正在建立自己獨立的國家。人性地位上,人人平等 |
§1~§28 |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第二節 義務-權利與義務在不同人間的相互關係:一人有天賦權利,則他人即對之有承認及尊重此權利的義務。 |
§13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公共利益的基本性質:公益,則在其本質上必需所有國民都能分享,縱然,按各人職業、功績、身分有不同的分享方式。 |
§11,§17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公共利益的基本性質:教宗良第十三世所說:「政府既為全民的公共利益而設,則絕對不許祇謀一人,或少數人的利益」。 |
§18~§28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在政府干預行為的二種方式中應有平衡:國家的經濟措施,不論如何廣泛深入團體各部分,但對於個人在行動上的自由權,不獨不應加以束縛,且應予以提高,使每人的主要權利,都能一律得到有效的保障 |
§18,§22~§24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法制與良心:國家的法制若與良心取得和諧,並配合當地政治意識的程度,乃是一個實現公共利益的基本因素。 |
§18,§25~§28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政府存在的理由乃為實現公共利益:擁有政府權力者其所命行使之事,不獨事情本身應為善,且應切實為有關公益或至少是導向於善之事。 |
§19~§24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政府的組織及其作用:立法機構,不得忽略倫理秩序、憲制法則,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構則需要熟知所訂法律,使凡事都能普遍按法執行;司法機構於判斷時,則應公正無私,不受任何一方的威迫利誘。國家的真正秩序,不論是有關私人間,或人民與政府官員間之事上──獲得法律有效的保護 |
§18~§24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政府對於個人權利及個人義務的責任:「保障每個人神聖不可侵犯的固有權利,並設法使每個人都能易於善盡己責,此乃每一政府主要責任」。若政府不承認或侵害人民的權利,則不獨它本身已有失責職,而它所頒的法令亦失去一切效力。 |
§25~§28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政府增進個人權利的責任:如果政府對於經濟、社會、文化等各事措施不當,以致人的基本權利及其相對的義務都將失去憑依。促進經濟及社會的進步,並使主要的公共事業能配合國家的生產機構而發展 |
§18,§22~§24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時代之徵象:在憲法內制成法律條文,規定執政官員產生的方式、相互間關係、各職權界限,以及行使職權時應守的方式。 |
§8,§17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時代之徵象:將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以明確而清晰的條文,制成一種人權憲章,並將它納入國家的憲法,作為憲法的一部。 |
§1~§21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時代之徵象:人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憲法的約束力、政府的權威等,出源於個人或社會團體的意志。政府須經憲法制定的程序,始能獲得合法權力,政府的權力亦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始得行使。 |
§1~§28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國民參與政治:人民參與國家的政治,乃為出源於人性尊嚴的權利之一,但參與的方式則應配合其國家的當前形勢。 |
§19~§24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權力並非漫無法律制裁的;反之,它的有權發命,都應合乎正直的理由,它的命令的拘束力乃出自倫理秩序 |
§14~§18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權力並非漫無法律制裁的;教宗庇護第十二世:「動物界的絕對秩序,及人的終向──具有自由意志,為義務的神聖權利的主體,為人類社會之始、之終的人所顯示終向──都視國家為一需要存在、應具有權力的團體;」 |
§1~§28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權利與義務的協調及其有效保障:政府的主要責任乃為適度協調人民在社會相處間的各種權利,使人在運用自己的權利時,不致違害他人的權利,或祇想享受權利而阻礙他人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
§14~§18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權威的需要:聖保祿所說:「無一權力不來自天主」 |
§18~§24 |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權威的需要;它的來源出自天主:權力,如果祇建立於威脅之上,或祇以懲罰作恐嚇,以賞報為誘餌,則絕對不能有效地推動公共利益 |
§16~§18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慈母與導師」通諭內,曾呼籲經濟繁榮的國家,以各種方式,協助其他經濟發展尚在進行中的國家。 |
§13,§17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人口、土地、資金間的平衡:各民族間團結合作,給予互通資金、財物和人工的便利,在可能範圍內,應移動資金以適應勞工,而不宜移動勞工以適應資金。 |
§1~§28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少數民族的待遇:當政者若能施以有效措施,改善少數民族的生活,尤以對彼等語言、文化、習慣、經濟資源和企業的改進,則最為合乎正義的措施。 |
§9~§15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在正義上:國際間的相互關係應按照正義法則來調節;必須彼此間承認相互的權利,履行相對的義務。 |
§27,§28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在正義上:聖奧斯定的名言正可借以為鑑:「王權而無正義,大盜而已」。 |
§14~§18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在自由上:國際間的關係亦應建立於自由之上。每一國家都應協助其他國家發展其責任感,鼓勵其舉辦新興事業,並輔助其在各種工作範疇內自行進步發展。 |
§2,§5,§11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在真理上:國際間的關係首應以真理來管制。所有國家在天賦尊嚴上一律平等。凡由現代技術發明而興起的各種新興事業,能用以促進各民族互相瞭解的,都應恪守客觀的公允法則。 |
§19~§24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政治難民的問題:政治難民亦秉有人性的尊嚴,故亦應承認其人性的一切權利。他們雖出離祖國、喪失其本國的公民資格,但不因此而喪失上述權利。 |
§25,§27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時代之徵象:現時代各民族都有這一信念,即各民族間如偶發爭端或衝突,已不宜訴諸武力,而應以談判來解決。 |
§18~§28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教宗庇護第十二世:「建立於倫理原則的近代新組織,絕對禁有害他國自由、完整或安全,這是自然律和國際法的原則。謀全人類公共利益,推進其人民物質和精神的繁榮和發展」。 |
§4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裁軍問題:教宗庇護第十二世:「應盡最大努力,禁使經濟社會崩潰、產生倫理謬誤和混亂的世界大戰,第三次泛濫於人類家庭」。 |
§5,§9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裁軍問題:教宗庇護第十二世:「昇平時一無所失,戰爭將失一切」。 |
§1~§28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團結合作:政府的天賦使命,在保衛國家公共利益,國家的公共利益乃是和人類大家庭的利益不可分離的 |
§18~§28 |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權利與義務:國與國之間相互的權利與義務;彼此間應按真理、正義、團結、互助、自由等法則,協調相互的關係。權威行使,應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 |
§19~§24 |
第四部分 個人、國家與世界性組織的關係-人權及世界性公共利益:世界性的公共利益,一如一國內的公共利益,必須根據「人性本位」始能確定。所以這世界性組織的權威,應以承認、尊重、保護,並發展人的所有權利為其基本目標。 |
§6,§13 |
第四部分 個人、國家與世界性組織的關係-公共利益和政府間的關係:國家政府機構──政府權威賴以組成、行使,達成使命──應有完善的組織、相稱的效力,足以運用適應社會發展的方法,以推進國家公共利益 |
§18,§28 |
第四部分 個人、國家與世界性組織的關係-世界性組織的建立應出於世界各國的同意不得憑藉武力:一切權力行使以各族共同普遍利益為目標 |
§9~§10 |
第四部分 個人、國家與世界性組織的關係-時代之徵象:超政府的機構,乃在保衛並加強各民族間的和平,協助並增進各民族間的友好關係──建立於平等、互相尊重、人類生活上廣泛合作上的關係。..權利因直接來自人性的尊嚴,所以是普遍性的,神聖不可侵犯而不容剝奪的。 |
§10,§19 |
第四部分 個人、國家與世界性組織的關係-國與國間相互繫屬的關係:每一國家的社會的進步、秩序、安全、和平亦與其他國家唇齒相依。 |
§10,§13 |
第四部分 個人、國家與世界性組織的關係-現代國家的組織已不足以保全人類的公共利益:人類既秉有天賦尊嚴而一律平等,則任何時代都存有人類大家庭的統一性。故人的天賦本性要求人合度地謀求普遍的公共利益,即有關人類大家庭的公共福利。 |
§1,§10,§18,§28 |
第四部分 個人、國家與世界性組織的關係-輔助責任的原則:世界性的超國家權威,與各國間的關係,亦應以同一原則來管制、來調節。這世界性權威的任務,應為審量並解決人類普遍公益所牽涉的一切有關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問題。 |
§1,§2§10 |
第五部分 牧民指示-科學的專才、技術的特長、職業的精嫻:應進入各社會機構,使能在其組織內部發生有效作用。 |
§1,§10 |
第五部分 牧民指示-參與公共生活的責任:參與國家的公共事務,並貢獻其社群的合作,以推進人類大家庭的公共利益,及其本國的公共利益。人人恪盡己力,務使一切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生活的設施,不獨不可阻礙人,且應協助人在一切本性超性的事上,日益進步。 |
§19,§22 |
四、對比西藏佛教對世界和平的關懷
(一) 西藏精神領袖達賴喇嘛對世界和平的呼籲
時間 |
篇 名 |
2020/6/7 |
〈達賴喇嘛尊者的四大使命〉:推動人類一家親的信念、促進宗教和諧、保護西藏文化宗教及生態環境、復興古智慧。 |
2017/6/17 |
〈美國加州畢業典禮演講〉:人類彼此相互依存。氣候暖化威脅我們所有人類,我們必須共同努力一個更和平的世界。 |
2016/10/15 |
〈全球共同體〉:世界和平建在公平使用自然資源、對後代子孫關注,包括人類一家親、普遍責任、非暴力與國際秩序。 |
2016/10/13 |
〈裁軍促進世界和平〉:建立亞洲國家共同體所涉及的對話、現代化和妥協的過程本身將真正給和平發展中國新秩序帶來真正的希望。和平、非暴力的方式,使自由民主和適度的力量崛起。 |
2016/6/13 |
〈達賴喇嘛:為什麼我對世界的未來充滿希望〉:共同經驗和常識進行自我教育的方法,是促進共同人類價值觀更普遍。 |
2015/11/28 |
〈戰爭的現實〉:只要對手彼此不信任,任何因素都會破壞力量平衡。持久和平只能在真正信任的基礎上確保得到保障。 |
2014/5/15 |
〈利他主義醫學〉:無論衝突是在政治,商業還是宗教領域中,利他主義的方法通常是解決衝突的唯一手段。 |
2013/10/19 |
〈非暴力的美德〉:足夠的教育、基本生活、人權平等,非暴力的途徑」,具體來說就是個「對話的途徑」。 |
2008 |
〈人權、民主與自由〉:對話和非暴力和平解決衝突,維護人權,人格尊嚴和人類責任。鼓勵和平,同情,尊重和溫暖善良。 |
2002/9/1 |
〈達賴喇嘛繼2001年9月11日恐怖襲擊美國後發表的有關評論〉:聖雄甘地:暴力不可避免地導致更多的暴力。和平須尋求通過和平和非暴力手段實現和平。 |
2000/1/1 |
〈致新千年的訊息〉:發展內心的平靜、培養利他主義、逐步實現非軍事化,解決貧富差距、地球和環境、解決人口爆炸。 |
1998/12/7 |
〈關於《世界人權宣言》五十週年的致辭〉:人渴望獲得自由,平等和尊嚴的固有天性,人類一家親,渴望幸福不要苦難。 |
1984 |
〈人類對世界和平的態度〉:普遍人道主義、同情是世界和平的支柱、建立機構滿足人類需求的普遍責任。 |
(二) 西藏桑東仁波切
時間 |
篇 名 |
2019/11/13 |
啟示本會:讓我更好、我們更好、世界更好,已加入憲章條文中。 |
五、對比世界各國憲法及各地憲章都已在至今世界唯一的全球法規比較資料庫,歡迎讀者隨時比較各國憲法各地憲章對世界和平提出做出的貢獻。(網址:https://www.lawlove.org/tw/lawlove)
【表一:全球國會立法分配國會席次的方式互比式對照表】 |
||
國名 |
立法機關組成 |
產生方式 |
中華民國(台灣) |
國會 |
並立制 |
大韓民國(南韓) |
國會 |
並立制 |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
下議院 |
並立制 |
日本 |
下議院 |
並立制 |
日本 |
上議院 |
並立制、分期改選 |
亞美尼亞共和國 |
國會 |
並立制 |
哈薩克共和國 |
國會 |
並立制 |
泰王國(泰國) |
國會 |
並立制 |
喬治亞 |
立法機關組成 |
並立制 |
菲律賓共和國 |
下議院 |
並立制 |
肯亞共和國 |
上議院 |
並立制 |
肯亞共和國 |
下議院 |
並立制 |
幾內亞共和國 |
國會 |
並立制 |
塞內加爾共和國 |
國會 |
並立制 |
塞席爾共和國 |
國會 |
並立制 |
墨西哥合眾國 |
上議院 |
並立制 |
墨西哥合眾國 |
下議院 |
並立制 |
立陶宛共和國 |
國會 |
並立制 |
匈牙利 |
國會 |
並立制 |
俄羅斯聯邦 |
下議院 |
並立制 |
烏克蘭 |
國會 |
並立制 |
紐西蘭 |
國會 |
聯立制 |
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 |
國會 |
聯立制 |
賴索托王國 |
下議院 |
聯立制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
上議院 |
聯立制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
下議院 |
聯立制 |
羅馬尼亞 |
上議院 |
聯立制 |
羅馬尼亞 |
下議院 |
聯立制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網址:https://www.lawlove.org/tw |
【附件表二:全球國會選舉制度比較表】 |
|||
70個國家採名單比例代表制,27個國家國會採並立制,7個國家國會採聯立制;46個採領先者當選制; 13個國家採兩輪投票制,其餘國家採其他選制或是無國會選舉國家。 |
|||
|
國名 |
選舉 |
產生方式 |
1 |
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2 |
土耳其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3 |
土庫曼 |
議會(國會) |
兩輪選舉制 |
4 |
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下議院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4 |
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上議院 |
終身爵位 |
5 |
大韓民國(南韓)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分期改選 |
6 |
不丹王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7 |
中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兩輪選舉制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政治任命 |
9 |
中華民國(台灣)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10 |
丹麥王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1 |
厄瓜多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12 |
厄利垂亞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3 |
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 |
議會(國會) |
排序複選制 |
14 |
巴西聯邦共和國 |
上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4 |
巴西聯邦共和國 |
下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5 |
巴貝多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6 |
巴拉圭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7 |
巴林王國 |
議會(國會) |
兩輪選舉制 |
18 |
巴哈馬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9 |
巴拿馬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20 |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
上議院 |
間接選舉 |
20 |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
下議院 |
並立制、分期改選 |
21 |
日本 |
下議院 |
並立制 |
21 |
日本 |
上議院 |
並立制、分期改選 |
22 |
比利時王國 |
上議院 |
間接選舉 |
22 |
比利時王國 |
下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23 |
牙買加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24 |
以色列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25 |
加拿大 |
下議院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25 |
加拿大 |
上議院 |
政治任命 |
26 |
加彭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27 |
卡達 |
議會(國會) |
政治任命 |
28 |
古巴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兩輪選舉制 |
29 |
史瓦帝尼王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30 |
尼日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31 |
尼加拉瓜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32 |
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聯立制、分期改選 |
33 |
布吉納法索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34 |
瓜地馬拉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35 |
甘比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36 |
白俄羅斯共和國 |
下議院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37 |
立陶宛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38 |
伊拉克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39 |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兩輪選舉制 |
40 |
冰島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41 |
列支敦斯登侯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41 |
列支敦斯登侯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42 |
匈牙利 |
議會(國會) |
附帶席位制 |
43 |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44 |
印度共和國 |
下議院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44 |
印度共和國 |
上議院 |
可轉移單票制、分期改選 |
45 |
吉布地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聯立制 |
46 |
吉里巴斯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兩輪選舉制 |
47 |
吉爾吉斯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48 |
吐瓦魯國 |
議會(國會) |
全票制 |
49 |
多米尼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50 |
多明尼加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51 |
多哥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52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53 |
安哥拉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比例代表制 |
54 |
安道爾侯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55 |
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56 |
西班牙王國 |
下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56 |
西班牙王國 |
上議院 |
政治任命、有限投票制 |
57 |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58 |
利比亞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分期改選 |
59 |
宏都拉斯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60 |
希臘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61 |
汶萊和平之國 |
議會(國會) |
政治任命 |
62 |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 |
議會(國會) |
無立法性質的機關 |
63 |
貝里斯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64 |
貝南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65 |
赤道幾內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66 |
辛巴威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67 |
亞美尼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68 |
亞塞拜然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69 |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70 |
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71 |
委內瑞拉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聯立制 |
72 |
孟加拉人民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73 |
尚比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74 |
帛琉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75 |
拉脫維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76 |
東加王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77 |
東帝汶民主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78 |
法蘭西共和國 |
上議院 |
間接選舉 |
78 |
法蘭西共和國 |
下議院 |
兩輪選舉制 |
79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80 |
波札那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81 |
波蘭共和國 |
上議院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81 |
波蘭共和國 |
下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82 |
肯亞共和國 |
上議院 |
並立制 |
82 |
肯亞共和國 |
下議院 |
並立制 |
83 |
芬蘭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84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議會(國會) |
全票制 |
85 |
阿根廷共和國 |
上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分期改選 |
85 |
阿根廷共和國 |
下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分期改選 |
86 |
阿曼王國 |
下議院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86 |
阿曼王國 |
上議院 |
全票制 |
87 |
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 |
上議院 |
不可轉移單票制 |
87 |
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 |
下議院 |
不可轉移單票制 |
88 |
阿爾及利亞人民民主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89 |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90 |
俄羅斯聯邦 |
下議院 |
並立制 |
90 |
俄羅斯聯邦 |
上議院 |
政治任命 |
91 |
保加利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92 |
南非共和國 |
上議院 |
比例代表制 |
92 |
南非共和國 |
下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93 |
南蘇丹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不可轉移單票制 |
94 |
哈薩克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95 |
查德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領先者當選、政黨連記制、比例代表制 |
96 |
柬埔寨王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97 |
玻利維亞共和國 |
下議院 |
附帶席位制 |
97 |
玻利維亞共和國 |
上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98 |
科威特 |
議會(國會) |
全票制 |
99 |
突尼西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00 |
約旦哈希米王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101 |
美利堅合眾國 |
下議院 |
採領先者當選制、分期改選 |
101 |
美利堅合眾國 |
上議院 |
採領先者當選制、分期改選 |
102 |
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03 |
迦納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04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05 |
剛果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06 |
哥倫比亞共和國 |
上議院 |
比例代表制 |
106 |
哥倫比亞共和國 |
下議院 |
比例代表制 |
107 |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08 |
埃及阿拉伯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政黨連記制、兩輪選舉制 |
109 |
挪威王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10 |
格瑞那達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11 |
泰王國(泰國) |
下議院 |
並立制 |
111 |
泰王國(泰國) |
上議院 |
政治任命 |
112 |
海地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兩輪選舉制 |
113 |
烏干達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14 |
烏克蘭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115 |
烏拉圭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16 |
烏茲別克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兩輪選舉制 |
117 |
秘魯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18 |
納米比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19 |
紐西蘭 |
議會(國會) |
聯立制 |
120 |
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政治任命 |
121 |
馬利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兩輪選舉制 |
122 |
馬來西亞 |
下議院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22 |
馬來西亞 |
上議院 |
間接選舉 |
123 |
馬其頓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比例代表制 |
124 |
馬拉威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25 |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全票制 |
126 |
馬達加斯加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比例代表制 |
127 |
馬爾他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可轉移單票制 |
128 |
馬爾地夫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29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30 |
捷克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31 |
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全票制 |
132 |
教廷 |
議會(國會) |
政治任命 |
133 |
荷蘭王國 |
上議院 |
間接選舉 |
133 |
荷蘭王國 |
下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34 |
莫三比克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比例代表制 |
135 |
喀麥隆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比例代表制 |
136 |
喬治亞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137 |
幾內亞比索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38 |
幾內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139 |
斐濟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40 |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41 |
斯洛伐克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42 |
斯洛維尼亞共和國 |
下議院 |
比例代表制、波達計數法 |
142 |
斯洛維尼亞共和國 |
上議院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43 |
智利共和國 |
上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43 |
智利共和國 |
下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44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排序複選制 |
145 |
菲律賓共和國 |
上議院 |
全票制、分期改選 |
145 |
菲律賓共和國 |
下議院 |
並立制、分期改選 |
146 |
象牙海岸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領先者當選、政黨連記制 |
147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兩輪選舉制 |
148 |
塔吉克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149 |
塞內加爾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150 |
塞席爾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151 |
塞爾維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52 |
奧地利共和國 |
上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52 |
奧地利共和國 |
下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53 |
愛沙尼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54 |
愛爾蘭 |
下議院 |
可轉移單票制 |
154 |
愛爾蘭 |
上議院 |
政治任命 |
155 |
新加坡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政黨連記制 |
156 |
獅子山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57 |
瑞士聯邦 |
上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57 |
瑞士聯邦 |
下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58 |
瑞典王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59 |
義大利共和國 |
上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59 |
義大利共和國 |
下議院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60 |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61 |
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62 |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63 |
聖馬利諾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64 |
聖露西亞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65 |
萬那杜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不可轉移單票制 |
166 |
葉門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67 |
葛摩聯盟 |
議會(國會) |
兩輪選舉制 |
168 |
葡萄牙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69 |
維德角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70 |
蒙古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71 |
蒙特內哥羅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72 |
蒲隆地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73 |
蓋亞那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74 |
墨西哥合眾國 |
上議院 |
並立制、分期改選 |
174 |
墨西哥合眾國 |
下議院 |
並立制、分期改選 |
175 |
寮人民民主共和國(寮國) |
議會(國會) |
全票制 |
176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
上議院 |
聯立制 |
176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
下議院 |
聯立制 |
177 |
摩洛哥王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78 |
摩納哥侯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179 |
摩爾多瓦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80 |
模里西斯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全票制 |
181 |
歐洲聯盟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可轉移單票 |
182 |
緬甸聯邦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83 |
黎巴嫩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全票制 |
184 |
澳大利亞 |
下議院 |
排序複選制 |
184 |
澳大利亞 |
上議院 |
可轉移單票制 |
185 |
盧安達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86 |
盧森堡大公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87 |
諾魯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排序複選制、波達計數法 |
188 |
賴比瑞亞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採領先者當選制 |
189 |
賴索托王國 |
下議院 |
聯立制 |
189 |
賴索托王國 |
上議院 |
政治任命 |
190 |
賽普勒斯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91 |
薩爾瓦多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192 |
薩摩亞獨立國 |
議會(國會) |
全票制 |
193 |
羅馬尼亞 |
上議院 |
聯立制 |
193 |
羅馬尼亞 |
下議院 |
聯立制 |
194 |
蘇丹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並立制 |
195 |
蘇利南共和國 |
議會(國會) |
名單比例代表制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網址:https://www.lawlove.org/tw |
【表三:加州2009-2018投票統計】 每人平均需到投票所14.1次 |
||
年份 |
投票日期 |
次數 |
2018 |
1月23日、1月30日、2月27日、3月6日、4月3日、6月5日、7月24日、8月7日、11月6日 |
9 |
2017 |
1月3日、1月10日、1月24日、2月28日、3月7日、3月28日、4月4日、4月11日、4月25日、5月2日、5月9日、5月16日、6月6日、7月11日、7月25日、8月22日、8月29日、10月17日、11月7日、12月5日 |
20 |
2016 |
1月26日、2月26日、3月8日、4月5日、4月12日、4月19日、5月3日、6月7日、8月30日、11月8日 |
10 |
2015 |
1月6日、2月24日、3月3日、3月10日、3月17日、3月24日、4月14日、5月5日、5月19日、6月2日、6月23日、8月25日、11月3日、12月15日 |
14 |
2014 |
2月4日、2月11日、3月4日、3月25日、4月8日、6月3日、11月4日、12月9日 |
8 |
2013 |
1月8日、3月5日、3月12日、4月2日、4月9日、5月7日、5月14日、5月21日、6月4日、7月23日、8月27日、9月17日、9月24日、11月5日11月19日、12月3日 |
15 |
2012 |
2月7日、3月6日、3月13日、4月6日、4月10日、5月1日、5月8日、6月5日、7月10日、8月28日、9月18日、11月6日 |
12 |
2011 |
1月4日、1月25日、2月15日、3月1日、3月8日、4月5日、4月12日、5月3日、6月7日、6月21日、7月12日、8月30日、11月8日 |
13 |
2010 |
1月12日、2月2日、2月11日、2月23日、3月2日、3月9日、4月13日、4月27日、5月4日ˋ5月25日、6月8日、6月15日、6月22日、7月13日、8月17日、8月24日、8月31日、9月21日、11月2日、12月31日 |
19 |
2009 |
1月13日、3月3日、4月21日、5月5日、5月19日、6月2日、6月9日、6月16日、6月23日、6月30日、7月14日、7月15日、7月21日、8月28日、9月1日、9月4日、10月5日、11月3日、11月17日、12月8日、12月15日 |
21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1. https://www.sos.ca.gov/elections/voting-resources/voter-information-guides/;2. https://ballotpedia.org/Local_ballot_measures,_California; 3. http://www.joincalifornia.com/page/10 |
【表四:加州地方公投連續15年統計】 |
|||||
年 度 |
州創制複決公投 |
郡創制、複決、公投 |
市創制、複決、公投 |
公校創制複決、公投 |
當年投票次數 |
1995 |
0 |
17 |
119 |
117 |
253 |
1996 |
26 |
114 |
374 |
85 |
599 |
1997 |
0 |
24 |
144 |
174 |
342 |
1998 |
21 |
125 |
283 |
164 |
593 |
1999 |
0 |
38 |
114 |
131 |
283 |
2000 |
27 |
116 |
297 |
146 |
586 |
2001 |
6 |
37 |
93 |
103 |
239 |
2002 |
11 |
98 |
309 |
250 |
668 |
2003 |
2 |
28 |
89 |
61 |
180 |
2004 |
19 |
140 |
337 |
235 |
731 |
2005 |
8 |
57 |
135 |
103 |
303 |
2006 |
26 |
95 |
253 |
208 |
582 |
2007 |
0 |
29 |
108 |
42 |
179 |
2008 |
21 |
90 |
258 |
245 |
614 |
2009 |
6 |
16 |
130 |
47 |
199 |
總次數 |
173.00 |
1024.00 |
3043.00 |
2111.00 |
6351.00 |
年平均次數 |
11.53 |
68.27 |
202.87 |
140.73 |
423.40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http://www.sos.ca.gov/。 |
【表五:1990-2015瑞士聯邦全國性公民投票統計】 1990年中至2015年中瑞士全國性公民投票共240次,平均一年約10次(不含全國性選舉、及地方性選舉、以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
||
年度 |
次數 |
年均次數 |
1990-1999 |
100 |
10.00 |
2000-2009 |
91 |
9.10 |
2010-2015 |
49 |
8.17 |
總計 |
240 |
9.23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http://www.admin.ch/ch/f/pore/va/vab_2_2_4_1_gesamt.html |
【表六:自1990-2015瑞士邦級地方公民投票統計】 |
||||
州名/年份 |
蘇黎世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35 |
19 |
24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4 |
5 |
11 |
|
強制性 |
109 |
27 |
8 |
|
選擇性 |
3 |
15 |
15 |
|
州名/年份 |
伯恩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1 |
7 |
8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2 |
|
強制性 |
23 |
19 |
4 |
|
選擇性 |
11 |
9 |
6 |
|
州名/年份 |
琉森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8 |
23 |
7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7 |
12 |
8 |
|
強制性 |
9 |
8 |
7 |
|
選擇性 |
1 |
4 |
3 |
|
州名/年份 |
烏里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3 |
4 |
3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1 |
|
強制性 |
50 |
45 |
29 |
|
選擇性 |
4 |
5 |
2 |
|
州名/年份 |
施維茨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3 |
5 |
6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1 |
|
強制性 |
37 |
43 |
13 |
|
選擇性 |
4 |
3 |
1 |
|
州名/年份 |
上瓦爾登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0 |
2 |
2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0 |
2 |
|
強制性 |
1 |
14 |
3 |
|
選擇性 |
0 |
7 |
3 |
|
州名/年份 |
下瓦爾登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4 |
8 |
5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1 |
|
強制性 |
8 |
3 |
1 |
|
選擇性 |
4 |
7 |
3 |
|
州名/年份 |
格拉魯斯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0 |
0 |
0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0 |
0 |
|
強制性 |
0 |
0 |
0 |
|
選擇性 |
0 |
0 |
0 |
|
州名/年份 |
楚格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21 |
15 |
17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4 |
6 |
3 |
|
強制性 |
6 |
8 |
1 |
|
選擇性 |
4 |
3 |
2 |
|
州名/年份 |
弗里堡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4 |
2 |
0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1 |
0 |
|
強制性 |
12 |
7 |
4 |
|
選擇性 |
5 |
6 |
2 |
|
州名/年份 |
索洛圖恩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4 |
7 |
6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2 |
0 |
|
強制性 |
84 |
33 |
20 |
|
選擇性 |
7 |
8 |
6 |
|
州名/年份 |
巴塞爾城市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6 |
14 |
18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4 |
3 |
11 |
|
強制性 |
11 |
5 |
4 |
|
選擇性 |
25 |
18 |
12 |
|
州名/年份 |
巴塞爾鄉村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1 |
19 |
13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5 |
3 |
5 |
|
強制性 |
79 |
40 |
30 |
|
選擇性 |
16 |
6 |
2 |
|
州名/年份 |
沙夫豪森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0 |
7 |
7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1 |
|
強制性 |
76 |
50 |
15 |
|
選擇性 |
0 |
0 |
2 |
|
州名/年份 |
外阿彭策爾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0 |
3 |
3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1 |
1 |
|
強制性 |
10 |
7 |
4 |
|
選擇性 |
0 |
6 |
1 |
|
州名/年份 |
內阿彭策爾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0 |
0 |
0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0 |
0 |
|
強制性 |
0 |
0 |
0 |
|
選擇性 |
0 |
0 |
0 |
|
州名/年份 |
聖加侖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3 |
8 |
3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0 |
1 |
|
強制性 |
28 |
27 |
14 |
|
選擇性 |
10 |
9 |
2 |
|
州名/年份 |
格勞賓登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66 |
51 |
8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3 |
5 |
3 |
|
強制性 |
1 |
6 |
3 |
|
選擇性 |
1 |
1 |
2 |
|
州名/年份 |
阿爾高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0 |
8 |
9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0 |
|
強制性 |
44 |
55 |
10 |
|
選擇性 |
0 |
2 |
5 |
|
州名/年份 |
圖爾高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2 |
2 |
4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1 |
1 |
|
強制性 |
21 |
19 |
4 |
|
選擇性 |
8 |
3 |
3 |
|
州名/年份 |
提契諾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7 |
7 |
7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3 |
2 |
|
強制性 |
3 |
9 |
6 |
|
選擇性 |
8 |
13 |
8 |
|
州名/年份 |
沃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0 |
9 |
5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1 |
3 |
|
強制性 |
12 |
11 |
8 |
|
選擇性 |
4 |
15 |
2 |
|
州名/年份 |
瓦萊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28 |
5 |
0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4 |
1 |
3 |
|
強制性 |
3 |
2 |
3 |
|
選擇性 |
1 |
1 |
1 |
|
州名/年份 |
紐沙特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 |
4 |
5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2 |
3 |
|
強制性 |
21 |
7 |
6 |
|
選擇性 |
6 |
8 |
5 |
|
州名/年份 |
日內瓦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8 |
56 |
17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5 |
14 |
4 |
|
強制性 |
12 |
14 |
12 |
|
選擇性 |
10 |
19 |
6 |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Centre for Research on Direct Democracy, http://www.c2d.ch/。 |
【表六:自1990-2015瑞士邦級地方公民投票統計】 |
||||
州名/年份 |
蘇黎世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35 |
19 |
24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4 |
5 |
11 |
|
強制性 |
109 |
27 |
8 |
|
選擇性 |
3 |
15 |
15 |
|
州名/年份 |
伯恩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1 |
7 |
8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2 |
|
強制性 |
23 |
19 |
4 |
|
選擇性 |
11 |
9 |
6 |
|
州名/年份 |
琉森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8 |
23 |
7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7 |
12 |
8 |
|
強制性 |
9 |
8 |
7 |
|
選擇性 |
1 |
4 |
3 |
|
州名/年份 |
烏里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3 |
4 |
3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1 |
|
強制性 |
50 |
45 |
29 |
|
選擇性 |
4 |
5 |
2 |
|
州名/年份 |
施維茨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3 |
5 |
6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1 |
|
強制性 |
37 |
43 |
13 |
|
選擇性 |
4 |
3 |
1 |
|
州名/年份 |
上瓦爾登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0 |
2 |
2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0 |
2 |
|
強制性 |
1 |
14 |
3 |
|
選擇性 |
0 |
7 |
3 |
|
州名/年份 |
下瓦爾登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4 |
8 |
5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1 |
|
強制性 |
8 |
3 |
1 |
|
選擇性 |
4 |
7 |
3 |
|
州名/年份 |
格拉魯斯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0 |
0 |
0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0 |
0 |
|
強制性 |
0 |
0 |
0 |
|
選擇性 |
0 |
0 |
0 |
|
州名/年份 |
楚格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21 |
15 |
17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4 |
6 |
3 |
|
強制性 |
6 |
8 |
1 |
|
選擇性 |
4 |
3 |
2 |
|
州名/年份 |
弗里堡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4 |
2 |
0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1 |
0 |
|
強制性 |
12 |
7 |
4 |
|
選擇性 |
5 |
6 |
2 |
|
州名/年份 |
索洛圖恩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4 |
7 |
6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2 |
0 |
|
強制性 |
84 |
33 |
20 |
|
選擇性 |
7 |
8 |
6 |
|
州名/年份 |
巴塞爾城市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6 |
14 |
18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4 |
3 |
11 |
|
強制性 |
11 |
5 |
4 |
|
選擇性 |
25 |
18 |
12 |
|
州名/年份 |
巴塞爾鄉村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1 |
19 |
13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5 |
3 |
5 |
|
強制性 |
79 |
40 |
30 |
|
選擇性 |
16 |
6 |
2 |
|
州名/年份 |
沙夫豪森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0 |
7 |
7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1 |
|
強制性 |
76 |
50 |
15 |
|
選擇性 |
0 |
0 |
2 |
|
州名/年份 |
外阿彭策爾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0 |
3 |
3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1 |
1 |
|
強制性 |
10 |
7 |
4 |
|
選擇性 |
0 |
6 |
1 |
|
州名/年份 |
內阿彭策爾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0 |
0 |
0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0 |
0 |
|
強制性 |
0 |
0 |
0 |
|
選擇性 |
0 |
0 |
0 |
|
州名/年份 |
聖加侖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3 |
8 |
3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0 |
1 |
|
強制性 |
28 |
27 |
14 |
|
選擇性 |
10 |
9 |
2 |
|
州名/年份 |
||||
州名/年份 |
格勞賓登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66 |
51 |
8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3 |
5 |
3 |
|
強制性 |
1 |
6 |
3 |
|
選擇性 |
1 |
1 |
2 |
|
州名/年份 |
阿爾高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0 |
8 |
9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 |
0 |
0 |
|
強制性 |
44 |
55 |
10 |
|
選擇性 |
0 |
2 |
5 |
|
州名/年份 |
圖爾高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2 |
2 |
4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1 |
1 |
|
強制性 |
21 |
19 |
4 |
|
選擇性 |
8 |
3 |
3 |
|
州名/年份 |
提契諾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7 |
7 |
7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3 |
2 |
|
強制性 |
3 |
9 |
6 |
|
選擇性 |
8 |
13 |
8 |
|
州名/年份 |
沃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0 |
9 |
5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1 |
3 |
|
強制性 |
12 |
11 |
8 |
|
選擇性 |
4 |
15 |
2 |
|
州名/年份 |
瓦萊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28 |
5 |
0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4 |
1 |
3 |
|
強制性 |
3 |
2 |
3 |
|
選擇性 |
1 |
1 |
1 |
|
州名/年份 |
紐沙特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 |
4 |
5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0 |
2 |
3 |
|
強制性 |
21 |
7 |
6 |
|
選擇性 |
6 |
8 |
5 |
|
州名/年份 |
日內瓦 |
1990-1999 |
2000-2009 |
2010-2015 |
公投性質/次數 |
創制法律 |
18 |
56 |
17 |
創制法律不同版本 |
15 |
14 |
4 |
|
強制性 |
12 |
14 |
12 |
|
選擇性 |
10 |
19 |
6 |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Centre for Research on Direct Democracy, http://www.c2d.ch/。 |
【表七:瑞士聯邦之全國性選舉投票統計】 |
||||
組織名稱 |
英文名稱 |
年度 |
人數 |
憲法法源 |
上議院 |
Council of States |
2015 |
46 |
§145,§150 |
下議院 |
National Council |
2015 |
200 |
§145,§149 |
聯邦委員會 |
Federal Council |
2015 |
7 |
§145 |
上議院 |
Council of States |
2011 |
46 |
§145,§150 |
下議院 |
National Council |
2011 |
200 |
§145,§149 |
聯邦委員會 |
Federal Council |
2011 |
7 |
§145 |
上議院 |
Council of States |
2007 |
46 |
§145,§150 |
下議院 |
National Council |
2007 |
200 |
§145,§149 |
聯邦委員會 |
Federal Council |
2007 |
7 |
§145 |
上議院 |
Council of States |
2003 |
46 |
§145,§150 |
下議院 |
National Council |
2003 |
200 |
§145,§149 |
聯邦委員會 |
Federal Council |
2003 |
7 |
§145 |
上議院 |
Council of States |
1999 |
46 |
§145,§150 |
下議院 |
National Council |
1999 |
200 |
§145,§149 |
聯邦委員會 |
Federal Council |
1999 |
7 |
§145 |
上議院 |
Council of States |
1995 |
46 |
§145,§150 |
下議院 |
National Council |
1995 |
200 |
§145,§149 |
聯邦委員會 |
Federal Council |
1995 |
7 |
§145 |
上議院 |
Council of States |
1991 |
46 |
§145,§150 |
下議院 |
National Council |
1991 |
200 |
§145,§149 |
聯邦委員會 |
Federal Council |
1991 |
7 |
§145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The Federal Council https://www.admin.ch/gov/de/start.html。 |
![]() |
![]() |
![]() |
我們的相關連結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