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自然憲章
= 1982-10-28
-前言
大會重申聯合國的基本宗旨,特別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家和民族之間的友好關係,以及開展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技術、智力或人道主義問題,並認識到以下幾點:
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依賴於自然系統的功能來確保能量和營養的供應。文明源於自然自然塑造人類文化。所有的藝術和科學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響。大自然和諧相處,讓我們有最好的機會發揮我們的創造力,得到休息和娛樂。我們堅信:
每一種生命形式都是獨一無二的,無論其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該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生物這樣的認可,人類必須受到行為道德準則的約束,人類的行為或行為的後果可以改變自然,消耗自然資源;因此,人類必須充分認識到維護自然穩定和完整以及保護自然資源的迫切需要,並堅信:
從大自然中獲得持久的利益取決於維持基本的生態過程和維持生命的系統,以及生命形式的多樣性。人類對棲息地的過度開發或破壞將危及這些現象。各國人民未能建立適當的經濟秩序,使自然系統退化。文明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結構將崩潰。爭奪稀缺資源會引起衝突。保護自然自然資源將有助於正義。和維持和平,但前提是人類學會和平生活,放棄戰爭和軍備,重申人類必須學會如何保持和提高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在確保為了今世後代的利益而保護各種物種和生態系統的同時,堅信需要在國家和國際、個人和集體、公共和私人層面採取適當措施來保護自然並促進國際合作這領鎮。為此,通過以下(世界自然憲章)宣布以下保護原則,以指導和判斷所有影響自然的人類行為。
-一世。一般原則
1. 應尊重自然,不得損害自然的基本過程。
2.地球上的基因活力不得受損;無論是野生的還是家養的,所有生命形式都必須至少保持足夠的數量以生存和繁殖,為此目的應確保必要的棲息地。
3. 保護原則適用於地球上的所有區域,包括陸地和海洋;特殊地區、各類生態系統典型帶、珍稀瀕危物種棲息地等,應予以特別保護。
4. 人類使用的生態系統和生物,以及陸地、海洋和大氣資源,應加以管理,以實現和保持最合適的可持續生產力,但不損害與其共存的其他生態系統或物種的完整性。
5. 應保護自然免遭戰爭或其他敵對活動造成的退化。
- 二、功能
6. 在決策過程中應該認識到,只有確保自然系統的正常運作並遵守本(憲章)中規定的原則,才能滿足人類的需求。
7. 在規劃和開展社會經濟發展活動時,應適當考慮將自然保護作為這些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
8. 在製定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長期規劃時,應適當考慮自然系統需要具有使人口長期生活和生活的能力,同時認識到這種能力可以通過科學技術來提高。
9.對地球上各區域的用途進行規劃分配,並適當考慮有關區域的物理限制、生物繁殖率和多樣性以及自然美景。
十、自然資源不得浪費,應當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原則,並按照下列規則節約使用:
10.1. 對生物資源的利用不得超過其自然再生能力;
10.2. 應採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長期肥力和有機分解,並防止侵蝕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退化,以保持或提高土壤生產力;
10.3. 在使用過程中未被消耗的資源,包括水資源,應當回收或循環利用;
10.4. 對在使用過程中消耗的不可再生資源,應考慮這些資源是否豐富、是否可以合理加工以供消耗,以及其開發是否與自然系統的功能相適應,以受控方式進行開發。 .
11. 應控制可能影響自然的活動,並應使用可最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的重大危險或其他不利影響的最佳可用技術,尤其是:
11.1. 應避免可能對自然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活動;
11.2. 在進行可能對自然構成重大危險的活動之前,應進行徹底的調查;此類活動的支持者必須證明第一階段的收益超過可能對自然造成的損害;不完全了解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活動,不允許的活動;
11.3. 在開展可能干擾自然的活動之前,應先估計後果,儘早研究開發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如果您決定進行這些活動,您應該在進行之前仔細計劃,以盡量減少可能的原因。的不良影響
11.4. 農、牧、林、漁業活動應當符合本地區的自然特點和限制因素;
11.5. 因人類活動而退化的地區應恢復用於與其自然潛力相匹配的用途,並與受影響居民的福利相適應。
12. 應避免向自然系統排放污染物:
12.1. 如果必須排放污染物,應採用最佳方法就地處置污染物;
12.2. 應採取特別預防措施防止放射性或有毒廢物的排放。
13. 旨在預防、控製或限制自然災害、病蟲害的措施應針對這些災害的原因,並應避免對自然產生有害的副作用。
-III. 執行
14. 本(憲章)所載原則應納入並在每個國家和國際層面的法律中實施。
15.通過一切可能的方式廣泛傳播有關自然的知識,特別是要開展生態教育,使其成為通識教育的組成部分。
16. 所有規劃都應包括制定自然保護戰略、建立生態系統的清單、評估擬議政策和活動對自然的影響等;所有這些要素都應以適當的方式公開,以便進行有效的協商和參與。
17. 為了保護自然,應提供必要的資金、規劃和行政結構。
18. 應始終努力開展科學研究,以提高對自然的認識,並不受任何限制地廣泛傳播。
19. 應密切監測自然過程、生態系統和物種的狀況,以及早發現退化或威脅,確保立即乾預,並促進對保護政策和方法的評估。
20. 應避免損害自然的軍事活動。
21. 具有這種能力的國家和其他公共機構、國際組織、個人、團體和公司應該:
21.1. 通過聯合活動和其他相關活動,包括信息交流和磋商,在自然保護方面進行合作;
21.2. 為可能對自然產生不利影響的產品製定生產過程標準,並就評估此類影響的方法達成一致;
21.3. 執行與保護自然和環境有關的國際法律要求;
21.4. 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會損害其他國家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自然系統;
21.5. 保護和養護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自然
22. 在適當考慮國家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的情況下,每個國家應通過其主管當局並與其他國家合作執行(憲章)的規定。
23. 每個人都應有機會根據國家法律單獨或集體參與製定與其環境直接相關的決定;當這種環境遭到破壞或退化時,應該有辦法尋求補救。
24. 每個人都有義務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事;每個人都應單獨或集體行動,或參與政治生活,以確保實現本(憲章)的目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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