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威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共和國
第2條 國璽
第3條 最高法律
第4條 辛巴威國籍
第5條 根據出生地取得國籍
第6條 根據血統取得國籍
第7條 根據登記取得國籍
第8條 國籍與移民委員會
第9條 國會關於國籍的權力
第10條 關於國籍的解釋及補充條款
第11條 序言
第12條 生命權的保障
第13條 個人自由權的保障
第14條 免受奴役和強迫勞動的保障
第15條 免受非人道待遇的保障
第16條 防止財產被剝奪的保障
第16-1條 重新定居所需的農業用地
第16-2條 重新定居和其他用途所需的農業用地
第17條 防止被任意搜查和侵入的保障
第18條 確認法律保護條款
第19條 信仰自由的保障
第20條 言論自由的保障
第21條 集會與結社自由的保障
第22條 遷徙自由的保障
第23條 免受種族歧視及其他歧視的保障
第23-1條 政治權利
第24條 保護性條款的執行
第25條 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保留條款
第26條 解釋和其他保留條款
第27條 總統
第28條 總統的任職資格及選舉
第29條 總統的任期
第30條 總統的豁免權
第31條 代理總統
第31-1條 總統的酬勞
第31-2條 總統和前總統不得擔任其他職位
第31-3條 副總統
第31-3-1條 代理總理
第31-4條 部長和副部長
第31-5條 副總統、部長和副部長的任期
第31-6條 不信任政府的投票
第31-7條 內閣
第31-8條 總統的行政職權
第31-9條 特赦權
第31-10條 公共突發事件
第31-11條 受法院管轄的總統職權範圍
第32條 立法權
第33條 國會
第34條 參議院的組成
第35條 參議院議長的選舉
第36條 參議院議長和副議長的任期
第37條 (刪除)
第38條 眾議院的組成
第39條 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
第40條 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的任期
第40-1條 國會法律委員會
第40-2條 國會法律委員會的職能
第41條 議員的任期
第42條 被處死刑或監禁的議員
第43條 被判犯有特定罪行的議員的開除或停職
第44條 效忠誓言
第45條 參議院議長和眾議院議長的酬勞
第46條 總統在國會出席和演講的權力
第47條 列席國會的副總統、總理、副總理、部長、副部長和檢察總長
第48條 國會秘書長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49條 國會及其議員和官員的特權
第50條 立法權
第51條 行使立法權的模式
第52條 憲法的修改
第53條 法律的登記
第54條 法定人數
第55條 程序的有效性
第56條 投票表決
第57條 議事規則
第58條 選舉
第59條 (刪除)
第60條 (刪除)
第61條 (刪除)
第61-1條 (刪除)
第62條 會議
第63條 休會或解散
第64條(刪除)
第65條(刪除)
第66條(刪除)
第67條(刪除)
第68條(刪除)
第69條(刪除)
第70條(刪除)
第71條(刪除)
第72條(刪除)
第73條 公共事務部門
第74條 公共事務委員會
第75條 公共事務委員會的職能
第76條 檢察總長
第77條 部長秘書及其他
第78條 辛巴威駐外主要代表
第79條 司法權
第79-1條 法官
第79-2條 司法獨立
第80條 最高法院
第81條 高等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刑事管轄
第82條 法官的任職資格
第83條 任職宣誓
第84條 法官的任命
第85條 代理法官
第86條 法官的任期
第87條 法官的免職
第88條 法官的酬勞
第89條 應執行的法律
第90條 司法事務委員會
第91條 司法事務委員會的職能
第92條 特別法院的負責人
第93條 警察機關和警察總長
第94條 警察事務委員會
第95條 警察事務委員會的職能
第96條 國防部隊及其指揮
第97條 國防事務委員會
第98條 國防事務委員會的職能
第99條監獄機關及獄長
第100條 監獄事務委員會
第100-1條 監獄事務委員會的職能
第100-2條 辛巴威選舉委員會的設立與構成
第100-3條 辛巴威選舉委員會的職能與權限
第100-4條 辛巴威選舉委員會成員任命中的不適格
第100-5條 辛巴威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能為政黨成員
第100-6條 辛巴威選舉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津貼及利益
第100-7條 辛巴威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免職
第100-8條 確保辛巴威委員會獨立的規定
第100-9條 辛巴威選舉委員會的報告
第100-10條 選區的界限
第100-11條 辛巴威反腐委員會的設立與構成
第100-12條 辛巴威反腐委員會的職能
第100-13條 辛巴威反腐委員會的權力
第100-14條 辛巴威媒體委員會
第100-15條 辛巴威媒體委員會的職能
第100-16條 辛巴威媒體委員會的權力
第100-17條 辛巴威人權委員會
第101條 統一歲入基金
第102條 從統一歲入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中支取款項
第103條 統一歲入基金的支出授權
第104條 公共債務
第105條 審計長
第106條 審計長的職責
第107條 公護人和副公護人
第108條 公護人的職責
第108-1條 (刪除)
第108-2條 (刪除)
第109條 關於委員會的其他一般規定
第110條 特定人員的任期
第111條 酋長及酋長委員會
第111-1條 省長、地區或區域長官
第111-2條 國際公約等的效力
第112條 退休金
第113條 解釋
第114條 附則
第115條 過渡性條款:附件八
附件一 誓言和宣誓
第1條 公共突發事件的保留條款
第2條 預防性拘留
第1條 議員資格
第2條 議員資格的取消
第3條 選民資格及資格的取消
第4條 臨時條款(刪除)
第1條 法案、動議和請求的提出
第2條 法案程序
第3條 參議院與眾議院之間的分歧
第4條 國會法律委員會對法案的報告
第5條 核發緊急證明時的法案程序
第6條 財政法案
第7條 對法案修正案的規定
第8條 國會法律委員會對立法文件的報告
附件五
第1條 公職人員退休金領取權的保障
第2條 退休金的匯付
附件七 在2005年7月8日或之前公報公布的農業用地
附件八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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